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时,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、企业有效证件(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),供查验。
异议申请人(企业)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、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申请表中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,本司将不予受理。
本司受理异议申请后,将对异议信息进行登记,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,确认异议是否属实。
(一) 经核查不存在错误信息的,或错误信息是由于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,会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不成立;
(二) 经核查认定错误信息确实存在的,并且错误由本司征信系统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,本司负责予以更正;
(三) 经核查,无法确认核查结果的,如官方权威数源数据与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,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;
经审查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不予处理:
(一) 经审查异议申请不成立;
(二) 提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异议申请;
(三) 异议申请人要求修改处理意见明显不合理;
(四) 相关信息未确认,而要求删除信用信息;
(五) 依法决定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;
异议信息更正处理结束后,本司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。
本司自受理异议申请的20日内,完成向异议申请人的异议回复。